返還提存物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PDV-113-司聲-1376-20241129-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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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376號 聲 請 人 吳文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宜屏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 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9第4項第2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未據繳納聲請費1,000元, 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繳納,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送達,惟聲請人迄未繳納,有送達證書、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及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首 揭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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