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提存物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PDV-113-司聲-1427-20241211-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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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427號 聲 請 人 頑皮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華 代 理 人 廖凱偉 相 對 人 李天怡 郭人杰 李吳達 上列當事人間變更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百一十二年度存字第二五四零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 供面額新臺幣壹仟陸佰柒拾萬元之彰化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 存單一紙(存單號碼:DY00389),准以同面額之彰化商業銀行 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一紙(存單號碼:DY00390)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 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前遵本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2 002號假扣押裁定,提供面額新臺幣(下同)16,700,000元之彰化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存單號碼:DY00389)為擔保,並經本院提存所以112年度存字第2540號提存書准予提存在案。茲因上開存單將屆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聲請變更提存物為同面額之彰化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存單號碼:DY00390),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意旨,業據其提出本院112年度司裁 全字第2002號裁定、112年度存字第2540號提存書等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擔保提存事件案卷查對無訛,且聲請人所聲請變換之提存物核與原提存物之價值相當,仍足以擔保相對人之損害,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林庭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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