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PDV-113-司聲-1470-20241227-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470號 聲 請 人 台南市第137期福國(三)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鄭登文 相 對 人 賴嘉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郵寄土地補償金通知書予相對人,惟 相對人業已出境,經戶政機關為遷出登記,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通知書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查本件依聲請人所提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所載,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8年1月15日即已出境,並於110年2月8日為遷出登記 ,迄今仍無入境紀錄,此有戶籍謄本及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 查詢單附卷可稽。是聲請人非因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洵堪認定。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