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PDV-113-司聲-1474-20250124-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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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474號 聲 請 人 林鴻明 相 對 人 愛山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祝文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 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玖拾壹萬伍仟柒佰 貳拾柒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10 4年度金字第4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175號、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268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金上更一字第6號、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119號裁判確定, 其中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合先敘明。 二、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支出之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591萬5,727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 自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