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PDV-113-司聲-1485-20241224-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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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485號 聲 請 人 梅士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成凱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又第 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黃成凱公示送達事件未據繳納聲 請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發文日期)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繳納,惟聲請人迄未繳納,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及本院民事科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林庭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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