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PDV-113-司聲-1489-20241202-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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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489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劉淑貞 相 對 人 黃暐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存字第1695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 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年度甲類第1期登錄債券新臺幣200, 000元整,准予返還。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0185號 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新臺幣20萬元,並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存字第169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書予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上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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