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PDV-113-司聲-1500-20250203-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500號 聲 請 人 郭君正 許玉鴦 相 對 人 鍾宜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72,011元整,及自本 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105年度金字第1 42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金上更二字第13號及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914號裁判確定,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人上訴部分,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四分之三,餘由被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關於被上訴人附帶上訴及追加之訴部分,由被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 二、查聲請人繳納第一、三審裁判費各新臺幣(下同)128,952 元、175,297元。經本院通知相對人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對人迄未提出,本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是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之4分之3即96,714元(128,952×75%)及第三審裁判費175,297元,合計272,011 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