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PDV-113-司聲-1512-20250124-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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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512號 聲 請 人 周錦亮 相 對 人 曾永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 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車位事件,經本院112年度訴字 第583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萬7,335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 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