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PDV-113-司聲-1521-20250109-2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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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521號 聲 請 人 李曄 相 對 人 吳建中 吳立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九十七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 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吳建中、吳立群為公示送達,經查 上二人戶籍址分別為「桃園市○○區○○○○○村00號」、「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4樓」,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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