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PDV-113-司聲-1608-20250102-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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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608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吳照國 相 對 人 珍妮亞當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淑卿 相 對 人 有熊國創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姬健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珍妮亞當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黃淑卿、姬健文應連帶負 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5,773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有熊國創意有限公司、黃淑卿、姬健文應連帶負擔之訴訟 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71,852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06號判決 確定,其訴訟費用由被告珍妮亞當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黃淑卿、姬健文連帶負擔18%,餘由被告有熊國創意有限公司 、黃淑卿、姬健文連帶負擔。 二、查相對人珍妮亞當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黃淑卿、姬健文應 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773元(計算式:87,625×18%,元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有熊國創意有限公司、黃淑卿、姬健文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71,852元(計算式:87,625×82%),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均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