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PDV-113-司聲-1610-20241225-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610號 聲 請 人 宋畇心 宋麗珠 相 對 人 宋孝濂 宋如蘭 王萬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伍拾玖元 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前經本院111年度訴 字第3311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字第242號、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952號裁判確定。其中第一審訴訟費用由 相對人負擔,合先敘明。 二、經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5,949元、鑑定費9,010元,合計24,959元,並依民 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