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PDV-113-司聲-1665-20250110-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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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665號 聲 請 人 陳增鑫 秦淑玲 陳長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舒瑞琴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 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112年度訴 字第426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聲請人陳增鑫、秦淑玲負擔55%,餘由被告即聲請人陳長興負擔。案已確定,合先敘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為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人,非得向他造請求賠償 訴訟費用之一方,本件聲請核無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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