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PDV-113-司聲-1676-20250311-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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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676號 聲 請 人 唐麗芸 相 對 人 林城池 林枳鋼 上列當事人間轉讓股份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林城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參仟肆佰參 拾肆元,及自本裁定確定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枳鋼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萬肆仟零貳拾 柒元,及自本裁定確定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唐麗芸(即被告)與相對人林城池、林枳鋼(即原告 )間請求轉讓股份等事件,⑴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871號(下稱第一審)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十五分之二十三,餘由原告林城池負擔」等語,唐麗芸及林城池均不服提起上訴,⑵經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596號(下稱第二審)判決「林城池及唐麗芸之上訴均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林城池及唐麗芸各自負擔」等語,相對人林城池不服提起上訴人⑶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45號(下稱發回前第三審)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等語,⑷嗣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93號(下稱更一審)判決「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林枳鋼負擔五分之三,餘由林城池負擔;反訴訴訟費用由林枳鋼負擔」等語,相對人林城池、林枳鋼不服提起上訴,⑸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408號(下稱第三審)裁定「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等語,全案業已確定。是以本件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林枳鋼負擔5分之3,由林城池負擔5分之2;反訴訴訟費用由林枳鋼負擔;第三審訴訟費用應由林城池、林枳鋼負擔,合先敘明。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112年12月1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聲請人唐麗芸已支出歷審訴訟費用 應由相對人林城池、林枳鋼負擔,負擔之比例及金額計算如下:①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1,743元(前經本院106年11月15日106年度訴字第871號裁定核定,參第二審卷第43頁及第20頁收據1紙)。②發回前第三審裁判費41,743元(參發回前第三審卷第72頁收據1紙)。③更一審帳戶查詢費100元(前經法院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查詢,參更一審卷第119頁書函及第155頁收據)。④反訴裁判費13,875元(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11月16日109年度上更一字第93號裁定核定,參更一審卷一第139頁及第157頁收據1紙)。上述①②③部分合計83,586元,依上開判決可知,其中5分之3即50,152元由相對人林枳鋼負擔【計算式:83,586元×3/5=50,15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餘5分之2即33,434元由相對人林城池負擔【計算式:83,586元×2/5=33,434元】;另④部分13,875元為反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林枳鋼全部負擔。是以本件相對人林城池應賠償聲請人金額即確定為33,434元,相對人林枳鋼應賠償聲請人金額即確定為64,027元【計算式:50,152元+13,875元=64,027元】,並均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末以經本件相對人林城池、林枳鋼具狀陳報關於其已支出之 訴訟費用包括:㈠第一審裁判費43,867元(起訴訴訟標的價額為:請求對造給付1,385,234元、1,863,224元,及轉讓股份22,852股、84,648股,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867元,前經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通知補繳,參第二審卷第382頁及384頁收據1紙、第一審卷第1頁收據1紙,業已繳納完畢)。㈡第二審裁判費25,557元(參第二審卷第19頁收據1紙)。㈢發回前第三審裁判費39,318元(參發回前第三審卷第30頁收據1紙)。㈣第三審裁判費13,875元(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8月4日109年度上更一字第93號裁定核定,參第三審卷第209頁及第57頁收據1紙)。因上揭㈠至㈣部分均由相對人林城池、林枳鋼一造負擔,非可向聲請人唐麗芸請求,且其內部分擔金額,尚非確定訴訟費用裁定程序得悉,此部分無從以裁定確定之,併此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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