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PDV-113-司聲-475-20241107-2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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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47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唐榮車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何義純 相 對 人 沈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3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沈淑貞」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沈 淑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林庭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