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PDV-113-司聲-724-20241107-2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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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724號 聲 請 人 賈博淵 相 對 人 賈博翔 賈博鈞 賈錦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6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中第一項關於「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之記載, 應更正為「分割共有物」。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林庭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