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日期

2024-11-05

案號

TPDV-113-司聲-937-20241105-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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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937號 聲 請 人 林金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北市風雲網路電視台間公示送達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臺北市風雲網路電視台公示送達 事件,未提出臺北市風雲網路電視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及無法通知之證明,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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