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日期

2024-10-18

案號

TPDV-113-司裁全-10311-20241018-1

字號

司裁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0311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林易 相 對 人 茗榀印刷設計開發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秉峰即吳柏彥 相 對 人 李靖涵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1,000,000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年度 甲類第7期登錄債券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在新 臺幣3,000,000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臺幣3,000,000元後,得免為或撤 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就請求及假扣押原因之主張,依其提出之貸款契 約書、中華郵政二年定儲機動利率、貸款繳款明細、催告函及雙掛號回執、授信約定書、聯徵資料、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票據信用資料、不動產登記謄本等影本,堪認已盡相當之 釋明;聲請人復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所請假扣押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酌定適當之擔保金,以兼顧兩造利益之衡平。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3項、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註: 一、聲請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聲請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 始得聲請執行。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