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PDV-113-司裁全-10413-20241030-1

字號

司裁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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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0413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陳俊佑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玖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在 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玖佰陸拾玖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玖佰陸拾玖元或將 聲請人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已於 民國113年1月29日停卡,但應於約定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惟相對人至113年10月17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下同)266,362元及其中本金257,969元未按期給付。聲請人恐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爰聲請於相對人之財產257,969元範圍內為假扣押,並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關於假扣押請求部分:    聲請人業據提出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申請書及催理紀 錄等件影本,釋明對相對人請求之存在。 (二)關於假扣押之原因部分:    觀諸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以為釋明 ,除聲請人外,相對人近期已有負欠他銀行信用卡帳款,逾期全額未繳之情事,可認相對人之財務狀況已有異常,聲請人之債權有難以獲得充足保障之情形,是聲請人就相對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一節,可認已為相當釋明,則本件假扣押之聲請,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註:  一、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收受本裁定正本 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聲請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 ,聲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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