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PDV-113-司裁全-10596-20241120-1
字號
司裁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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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0596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傅若婷 相 對 人 泰力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泰力得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子昱 相 對 人 黃義雄 邱耀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2,260,000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年度 乙類第1期登錄債券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在新 臺幣6,762,824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臺幣6,762,824元後,得免為或撤 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就請求及假扣押原因之主張,依其提出之保證書 、借據、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 單、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及回執聯、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聯徵資料、查訪照片、不動產謄本及異動索引、執行命令等影本,堪認已盡相當之釋明;聲請人復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所請假扣押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酌定適當之擔保金,以兼顧兩造利益之衡平。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3項、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註: 一、聲請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聲請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 聲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