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財產管理人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PDV-113-司財管-6-20241028-1
字號
司財管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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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財管字第6號 聲 請 人 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泰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失蹤人陳真珠之財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事件,專屬其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 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42條第1項、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失蹤人陳真珠住所地為臺北州臺北市蓬萊町174番地( 現為臺北市大同區),此有卷附之日據時期戶籍資料、臺北市大同區戶政事務所函影本、日據時期住所番地與現行行政區域對照表等可證,是依上開規定,專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