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PDV-113-司養聲-100-20250211-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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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與甲○○(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民國81年9月9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終止應予許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7歲左右時,經父親決定,為養 父甲○○收養,完成養父有子女送終之遺願,聲請人仍在原生家庭長大,只是偶爾探望養父,養父死亡時,聲請人年僅15、16歲,不知有無遺產,現為生母之願望,不使生母有所遺憾,欲終止收養,回歸本家等語。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 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 、第4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聲請人戶籍謄本、除 戶戶籍謄本為憑,又據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到庭表示,養父死亡時,其並不知有無遺產,僅參加了喪禮,本生家之父親已歿,聲請人之生母、及本家家庭之兄弟姊妹表示同意本件終止收養等情,有本院113年11月20日訊問筆錄、生父之除戶謄本、終止收養同意書在卷可參,足認本件終止收養應無顯失公平之情形。從而,聲請人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等語,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