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PDV-113-司養聲-109-20250123-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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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許可終止聲請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與養父王O連(男、民國0年00月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90年10月28日死亡)間之收 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除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事者外,養子   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此觀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 第4項自明。又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同法第108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原為收養人王O連之侄子, 收養人自大陸地區來台,因未結婚無子嗣,為在百年後有子嗣為其送終,遂收養聲請人為養子,嗣兩岸開放探親後,養父得知大陸尚有子女,便回大陸地區定居,養父於民國90年10月28日在大陸死亡,並未留有遺產,聲請人欲認祖歸宗、回復本家照顧生母,並經本家生母及兄弟姊妹之同意,爰請求終止與養父之收養關係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終止收養同意書、遺 產稅財產參考清單等為證。本院審酌聲請人並未繼承養父遺產,且本家生母、兄弟姊妹均表明同意其終止收養,此經聲請人及生母游阿玉、胞弟王舉發到庭陳述綦詳(參本院113年12月10日訊問筆錄)。是本件聲請人聲請終止與養父之收養關係,應無顯失公平之情形,自應許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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