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PDV-113-司養聲-128-20250211-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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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甲○○(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與黃O益(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民國101年4月10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終止應予許可 。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6、7歲時,經家中長輩決定,為伯父 黃O益收養,但聲請人均與生父母生活,現養父與生父均已死亡,生母欲回復與聲請人之親子關係,故聲請終止收養,回歸本家等語。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   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   、第4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聲請人戶籍謄本、除 戶戶籍謄本為憑,又據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到庭表示,養父死亡時,僅遺有一些現金遺產,尚不足以支付喪葬費,本生家之父親已歿,聲請人之生母及本家家庭之兄弟姊妹表示同意本件終止收養等情,有本院114年1月22日訊問筆錄、本生父親之除戶謄本、終止收養同意書在卷可參,足認本件終止收養應無顯失公平之情形。從而,聲請人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等語,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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