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子女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PDV-113-司養聲-16-20241231-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李O華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李O賢 送達處所:苗栗縣銅鑼鄉竹森村0鄰00 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為叔姪關係,收養人已與 被收養人訂立收養契約,被收養人之生父已死亡,並得被收養人之生母同意,爰聲請認可本件收養等語。 二、按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民法第1076條前 段明文規定。 三、經查,本件被收養人現有配偶,惟未提出配偶之收養同意書 ,經本院命被收養人補正,被收養人迄今未補正,並來文陳明其配偶因主張離婚未果,故刁難不願簽收養同意書,有陳報狀在卷可參。是依上開規定,本件收養尚欠缺被收養人配偶之同意,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contact@know99.com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