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子女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PDV-113-司養聲-16-20241231-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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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李O華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李O賢 送達處所:苗栗縣銅鑼鄉竹森村0鄰00 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為叔姪關係,收養人已與 被收養人訂立收養契約,被收養人之生父已死亡,並得被收養人之生母同意,爰聲請認可本件收養等語。 二、按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民法第1076條前 段明文規定。 三、經查,本件被收養人現有配偶,惟未提出配偶之收養同意書 ,經本院命被收養人補正,被收養人迄今未補正,並來文陳明其配偶因主張離婚未果,故刁難不願簽收養同意書,有陳報狀在卷可參。是依上開規定,本件收養尚欠缺被收養人配偶之同意,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