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PDV-113-司養聲-180-20250312-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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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 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及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甲○○固主張因其養父高少華於民國77年6月29 日死亡,聲請人欲終止與養父之收養關係,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終止收養關係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為證。然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應於114年3月11日偕同其本家兄弟姊妹到庭,該聲請人等經本院合法送達,均未到庭表達終止收養之目的及是否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人是否確有終止收養之真意?終止收養是否顯失公平?本院均無從審認,自難僅憑聲請人所提之上開書面證明文件即遽以許可,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