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PDV-113-司養聲-46-20241223-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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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46號 聲 請 人 甲OO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與蔡O戰(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號、民國79年10月7日死亡)、蔡OO娘(女、民國00年00 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95年8月24日死 亡)間之收養關係終止應予許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2、3歲時,因生父母子女過多, 故由養父蔡O戰、養母蔡OO娘收養,因養弟精神狀況不佳,後因行為失常,現於療養院居住,聲請人長年為養弟攤付療養院費用,然養弟並未卻負起責任,且聲請人現已無經濟能力扶養養弟,聲請人尚須由子女照顧,故欲終止收養,回歸本家等語。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 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 、第4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聲請人戶籍謄本、除 戶戶籍謄本為憑,又據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到庭表示,養父母死亡時,其並未繼承遺產,係由養弟繼承遺產,本生家之父、母均已歿等情,有本院113年11月20日訊問筆錄、本生父母之除戶謄本在卷可參,聲請人本生家庭之姊妹亦出具同意書同意聲請人終止收養,聲請人亦已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聲請免除對養弟之扶養義務,經法院以113年度家調裁字第33號裁定免除扶養義務在案,有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在卷可參,足認本件終止收養應無顯失公平之情形。從而,聲請人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等語,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