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PDV-113-司養聲-5-20241211-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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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甲○○ 非訟代理人 林正崑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許可終止聲請人甲○○(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與養父林正興(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8年3月12日死亡)間之 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除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事者外,養子 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此觀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 第4項自明。又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同法第108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原為收養人林正興之侄子, 收養人年輕時即患有重度精神障礙,需專人專責照顧,惟其膝下並無子女可照顧扶養,故由聲請人為收養人收養,以照顧其生活起居,並非為傳遞香火而收養,茲因養父已於民國108年3月12日死亡,聲請人已無繼續照顧養父之必要,且養父往生後之祭祀,聲請人仍會與祭祀本家祖先一併辦理,今聲請人欲認祖歸宗、回復本家照顧生母,並經本家生父母及胞兄之同意,爰請求終止與養父之收養關係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終止收養同意書、林 正興照顧責任聲明書等為證。本院審酌聲請人雖有繼承養父之遺產即房地1筆價值約新臺幣(下同)500餘萬元,惟因其養父係重度身心障礙者,其生前即由聲請人與林正興兄弟約定共同分擔照顧責任,且由聲請人預先給付該兄弟200萬元,將來則由聲請人繼承收養人之遺產,故聲請人多年來照顧養父及負擔其喪葬等費用,已與繼承遺產相當等情,此經聲請人及其生父母到庭陳述綦詳(參本院113年5月28日訊問 筆錄)及提出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買賣塔位永久使用權契約、觀自在金龍寶塔永久使用權狀等影本在卷可稽。則聲請人聲請終止與養父之收養關係,應無顯失公平之情形,自應許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