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PDV-113-司養聲-51-20241209-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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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51號 聲 請 人 黃O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 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 第1、4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養父母死亡後,為保護養子女利益,應使其有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之機會。而收養關係之終止影響雙方權益甚鉅,法院如認終止收養關係顯失公平者,得不予許可。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收養人,因聲請人養母黃O 桂已死亡,爰依法聲請准予終止前開收養關係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固據提出戶籍謄本、除戶謄本、財政部 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件為證,然是否許可終止收養關係,尚應判斷終止收養是否顯失公平及聲請人是否有終止收養之真意。是本院乃定期於民國113年9月25日、113年11月20日行訊問程序,惟前開開庭通知合法送達聲請人後,聲請人屆期均未到庭,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家事報到單、非訟事件筆錄在卷可憑,故本院依現存證據資料無從確認聲請人之終止收養真意,亦無從審認本件終止收養是否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故聲請人於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