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PDV-113-司養聲-59-20241224-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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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5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甲○○(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與蘇OO琴(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號,民國107年12月28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終止應予許 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小因父母離異,與父母不親,養母 雖有三名兒子,但一直想要有女兒陪伴,養母與伊很投緣,因而成立收養,現養母已死亡,當初收養目的已達成,故欲終止收養回歸本家等語。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 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 、第4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聲請人戶籍謄本、除 戶戶籍謄本為憑,又據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到庭表示,養母死亡時,其並未繼承遺產,遺產都是由養母之親生子女繼承,本生家之父親已歿,聲請人之生母、養家與本生家庭之兄弟姊妹表示同意本件終止收養等情,有本院113年11月20日訊問筆錄、除戶謄本、同意書在卷可參,足認本件終止收養應無顯失公平之情形。從而,聲請人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等語,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