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PDV-113-司養聲-92-20250303-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92號 聲 請 人 丁○○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 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養父母死亡後,為保護養子女利益,應使其有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之機會。而收養關係之終止影響雙方權益甚鉅,法院如認終止收養關係顯失公平者,得不予許可。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收養人乙○○係聲請人之姑姑,當初聲請 人生父擔心收養人無人照顧及送終,遂出養聲請人與收養人為養女,茲因養母已於民國105年7月14日死亡,生父亦已死亡,聲請人欲回歸本生家,爰依民法第1080之1條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與養母乙○○間之收養關係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固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財政 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等件為證,聲請人之生母丙○○、本家胞姊甲○○亦陳明同意終止收養,而聲請人於養母死亡後,單獨繼承收養人所遺房地、存款及投資等遺產,此經聲請人及其生母、胞姊到庭陳述屬實(見本院113年9月24日訊問筆錄)及上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可稽。本院審酌本件終止收養雖已得聲請人本家生母、胞姊之同意,然聲請人既以繼承人身分單獨繼承收養人之全部遺產,其遺產總額約新臺幣48,282,065元,而聲請人被收養時年約17歲,雖未成年,但應已有一般智識能力理解收養意涵及相關法律效果,聲請人既同意被收養,除明瞭將來有繼承財產之權利外,尚有承擔照顧收養人及祭祀、延續養母香火之責,如容認聲請人於繼承高額遺產後即終止與收養人之收養關係,恐違背養母生前收養意願,亦有違收養本旨,難謂無顯失公平。此外,聲請人生母除聲請人外,尚有另名成年女即胞姊甲○○得以扶養照顧,並不因本件未終止收養,致聲請人生母生活有陷於困頓之情形。從而,本件聲請人並無終止收養以回歸本家奉養生母之急迫需求,卻有顯失公平之情形,依首揭規定,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