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PDV-113-司-111-20250210-1
字號
司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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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工勤系統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蔡鴻杰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嘉信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 元及補正理由欄二所示事項,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 理 由 一、查聲請人聲請本件選派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項規定,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二、另依非訟事件法第177條準用第174條規定,聲請選派清算人 應由公司支付清算人之報酬,是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陳報相對人名下有無可供即時換價之財產,倘相對人名下無可供即時換價之財產,聲請人是否願意預納清算人報酬等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項規定,本院命聲請人預納清算人報酬等費用,如不預納,本院得拒絕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則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