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PDV-113-司-120-20241219-1
字號
司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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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盛邦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明徹 代 理 人 陳潼彬律師 相 對 人 明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黃鼎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明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黃鼎鈞(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為相對人明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明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負擔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1年9月及10月委託聲請人以 海運方式運送多批貨物,聲請人均完成運送,惟相對人並未依約付款,經聲請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經本院113年度海商字第5號判決命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73萬4033元及自111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確定。然相對人唯一負責人與股東黃炳遠於111年10月18日死亡,且相對人於113年8月15日經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為廢止登記,依法應進入清算程序,相對人為一人公司,其清算事務應由唯一股東黃炳遠之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然黃炳遠之繼承人黃鼎鈞、黃品馨與黃品瑄三人均推諉不了解相對人公司事務,未依法互推1人為清算人,致聲請人無法進行後續取償程序。經查知黃炳遠另為勁賀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勁賀公司)唯一股東,其過世後經本院112年度司字第6號裁定選任繼承人黃鼎鈞為該公司之臨時管理人,黃鼎鈞於該件自承留學歸國後即跟隨黃炳遠學習管理勁賀公司,而勁賀公司與相對人均係經營國際貿易事務,且黃鼎鈞亦曾為相對人產品拍攝影片介紹,對相對人公司營運狀況、業務應為熟稔,並具有處理公司清算事務之專業智識能力,故為保護聲請人在內之債權人權益,爰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1條規定,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派黃鼎鈞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等語。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 ,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無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上開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79條、第80條、第81條分別亦有明定。倘繼承人無法互推一人,利害關係人得依上開第81條規定聲請選派清算人。上開規定依公司法第113條第2項於有限公司亦準用之。 三、經查,相對人於113年8月15日經臺北市政府府產業商字第11 336060100號函廢止登記在案,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所示相對人公司基本資料及本院依職權調閱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查,則相對人自應行清算程序。又相對人唯一股東黃炳遠於111年10月18日死亡,其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為黃鼎鈞、黃品馨與黃品瑄三人,亦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相對人清算事務應由黃炳遠之繼承人行之,但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1人行之,黃炳遠之繼承人黃鼎鈞、黃品馨與黃品瑄三人未依規定互推決定,故為處理相對人公司未了結之事務,聲請人基於利害關係人地位,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本院審酌黃鼎鈞於為勁賀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中,自承跟隨黃炳遠學習處理勁賀公司業務,並曾任勁賀公司副總經理,有管理公司之能力與經驗,而勁賀公司與相對人營業業務均係經營國際貿易事務,且黃鼎鈞亦曾為相對人之產品拍攝影片介紹,對相對人公司事務及營運狀況應有相當程度之瞭解,當有能力足資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復查無非訟事件法第176條所定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事由。故聲請人聲請選派黃鼎鈞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堪認妥適,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