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PDV-113-司-121-2024112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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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林孟潔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精確視訊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 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精確視訊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未據 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二、請補正推薦適合擔任相對人清算人之人選,預估選派對象如 願任相對人之清算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77條準用同法第174條規定,可能發生之報酬數額?如本院選任律師或會計師為清算人,是否願預納清算人報酬等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項規定,本院命聲請人預納上開清算人報酬等費用,如不預納,本院得拒絕聲請,附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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