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PDV-113-司-125-2025031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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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大同大學 法定代理人 李良德 代 理 人 郝燮戈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品庠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 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 ,000元(本件聲請日期為民國113年11月26日),未據聲請人繳 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戴 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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