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PDV-113-司-125-20250331-2
字號
司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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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大同大學 法定代理人 李良德 代 理 人 郝燮戈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品庠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清算 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依非訟事件法第177條準用第174條規定,聲請選派清算人應由公 司支付清算人之報酬,是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陳 報相對人名下有無可供即時換價之財產。又倘相對人名下無可供 即時換價之財產,聲請人是否願意預納清算人報酬等費用(依非 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項規定,本院命聲請人預納清算人報 酬等費用,如不預納,本院得拒絕聲請)。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 ,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戴 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