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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3-25

案號

TPDV-113-司-129-20250325-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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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香港商安宏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李泰運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香港商安宏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分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所為之 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記載」欄所示之內容,應更正為如 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芮渟 附表: 出處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原裁定之當事人欄位 聲請人 香港商安宏保險經濟人股份有限公司 設35/F Citcorp Centte,18 Whitfield Road,Causeway Bay,Hong Kong 聲請人 香港商安宏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設35/F Citcorp 「Centre」,18 Whitfield Road,Causeway Bay,Hong 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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