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檢查人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PDV-113-司-35-20250324-3
字號
司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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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35號 聲 請 人 陳春波 代 理 人 吳佳潓律師 相 對 人 冠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元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陳雅蘭會計師(煒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址設:臺北市○○區 ○○○路○段○號四樓之二)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如附表 所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自民國103年7月3日設立以來未曾舉 行股東會、公布營運資訊,更未提供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等相關表冊予股東。伊日前向相對人公司索取資料時,亦遭其表示公司文件均屬機密,不提供檢閱。為保障股東權益,明瞭相對人公司實際營業狀況,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72條第1項規定,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檢視如附表所示之相對人公司財務報表、財產情形等語。 二、相對人陳述意見略以:伊不同意進行檢查,相對人公司為家 族企業,實際上為一人公司,各項業務均以口頭進行報告,並無書面資料留存,109年以後因家族財務糾紛,已不再為口頭報告,目前亦未進行營運等語。 三、按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得 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據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11月1日施行之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修正之立法理由:「為強化公司治理、投資人保護機制及提高股東蒐集不法證據與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蒐證之能力,爰修正第1項,擴大檢查人檢查客體之範圍及於公司內部特定文件。所謂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例如關係人交易及其文件紀錄等。另參酌證券交易法第38條之1第2項立法例,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時,須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以避免浮濫」可知,具備法定要件之少數股東得依該條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目的,係為強化股東保護機制及提高其蒐集不法證據與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之能力,藉由與董監事無關之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補強監察人監督之不足,保障股東之權益。準此,少數股東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時,法院除形式上審核是否符合該條項之聲請要件外,亦須實質審酌少數股東之聲請是否檢附理由、事證、說明必要性,及是否有權利濫用之虞,惟如少數股東已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亦非濫用權利,恣意擾亂公司正常營運,即已符合聲請法院選派公司檢查人之要件,相對人即有容忍檢查之義務,法院自應准許之。 四、經查: ㈠相對人公司資本總額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聲請人出資 額400萬元,為占相對人資本總額40%之股東,乃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乙節,業據其提出公司基本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25頁至第26頁),相對人公司亦不爭執此節(見本院卷第109頁),是聲請人合於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得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身分要件,應堪以認定。 ㈡次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公司未曾舉行股東會,並以機密為 由不提供相關表冊予股東等節,業據提出相對人公司函文可佐(見本院卷第23、53頁),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建元到庭不否認前開情事(見本院卷第108頁),足見該公司已有拒絕提供財務報表之行為,且陳建元當庭自承:伊並未正式召開股東會、董事會,多年來皆為口頭報告,109年後因故不繼續報告,公司先前在三峽投資花費2,800萬元,伊個人並未領取薪資,目前公司已無營運等情(見本院卷第108頁、第142頁),足見相對人公司既未召開股東會及董事會,復拒絕提供相關財務報表予股東,且該公司財務狀況及經營狀態不明之情形,已達數年之久,為保障少數股東權益,使其獲取充分資訊,堪認聲請人已釋明確有檢查相對人公司如附表所示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必要性。至於相對人公司固提出112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表、113年12月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件(見本院卷第119-125頁、第155-157頁),仍無從查悉相對人公司歷來帳目資料、實際營運狀況及整體財產情形,自不能遽認本件並無檢查之必要,併予敘明。 ㈢又聲請人已提出三名人選作為檢查人(見本院卷第41頁), 相對人公司則陳明並無意見,願由法院決定等語(見本院卷第109、143頁),本院審酌陳雅蘭會計師表明有意願擔任檢查人,其具有會計師及內部稽核師執照,曾有協助公司進行營運健檢、帳務整理及查核財報之經驗,且非相對人公司之董、監事,與該公司間亦無任何業務往來,不具利害衝突關係等節(見本院卷第41、69頁),認為其對於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亦當能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及相對人其他股東之權益。爰選派陳雅蘭會計師為本件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如附表所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附表: 編號 檢查項目 1 104年至112年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權益變動表,及各款報表應予必要之附註) 2 104年至112年財務報表查核簽證報告書 3 104年至112年各年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查核數與帳列數之調節、相關說明(會計師調整分錄及重分類分錄) 4 104年至112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書 5 104年至112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6 104年至112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 7 104年至112年完整之各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申報書) 8 104年至112年完整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 9 104年至112年各年度日記帳、分類帳及成本明細表 10 103年6月20日起至113年3月11日止之相對人公司存摺、帳目及財產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