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檢查人
日期
2025-02-06
案號
TPDV-113-司-59-20250206-1
字號
司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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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59號 聲 請 人 李珉萱 代 理 人 潘祐霖律師 黃章峻律師 相 對 人 二八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翊翎 代 理 人 謝淮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 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相對人自民國111年2月21日設立至今,均未曾依公司法第110及228條等規定,造具各項表冊,分送各股東請其承認,亦未曾對各股東交代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且相對人有持續承接案件並獲得收入,然112年度之盈餘始終未分派,經聲請人多次反映均未實質回應;又聲請人113年5月10日委任律師發函相對人要求查閱相關財產文件、帳簿、表冊、憑證及單據,遭相對人於113年5月23日拒絕查閱,並於113年5月30日泛稱公司資不抵債沒有查帳必要,經聲請人質疑相對人法定代理人113年5月所提計算仍有盈餘,何以不至一月即資不抵債,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竟稱當時算錯了,足見相對人財務不透明,認相對人可能有虛報財報及侵占應分派股東之盈餘之虞,爰依公司法第110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 二、相對人陳述意見則以:相對人乃聲請人與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共同經營,聲請人雖形式上未登記為公司董事,然事實上實質負責公司案件之接案、報價、規劃、收費及執行,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歷來均將公司請款單、報價單、發票、扣繳憑單、損益表及稅額試算表等文件提供予聲請人,聲請人反隱匿、挪用自身掌理案件進度與收支,致使相對人無法完整管理公司財務資料。又相對人於113年5月30日協商時已攜帶公司財務業務文件及報表到場,並於協商時概括提示,當日已達成共識應指定特定期間與特定交易或經營項目,再共同委任會計師進行釐清;聲請人聲請檢查之文件均以所有、歷年、111年2月至113年5月止為檢查客體,未見聲請人指名具體交易、事件、期間或項目,難認適法。 三、按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得 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條項規定於107年8月1日修正理由略以:「為強化公司治理、投資人保護機制及提高股東蒐集不法證據與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蒐證之能力,爰修正第1 項,擴大檢查人檢查客體之範圍及於公司內部特定文件。所謂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例如關係人交易及其文件紀錄等。另參酌證券交易法第38條之1第2項立法例,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時,須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以避免浮濫」等語。又檢查人針對公司業務有關之帳目、財產情形進行實質勾稽審核,與會計師就公司年度財務報表之查核報告及說明,有所不同。為保障股東權益,強化公司治理、投資人保護機制及提高股東蒐集證據之能力等情,法院應審酌聲請選派檢查人是否有必要且無濫用權利情事;公司於必要時始選派檢查人,屬臨時之監督機關,檢查人將其調查結果報告於其選任機關,藉以促動選任機關採取善後行動或提供選任機關採取必要措施之前提要件,自不得由檢查人恣意決定檢查之範圍,若僅憑特定時點少數股東所選任之檢查人,行未來無窮盡帳務之檢查,自有擾亂公司正常營運之虞,而有濫用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權利之情形(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275號及102年度台上字第1087號裁判意旨參照)。準此,法院於少數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時,法院除形式上審核是否符合該條項之聲請要件外,亦須實質審酌少數股東之聲請,是否檢附理由、事證、說明必要性,且限於特定、必要範圍,及是否有權利濫用之虞。 四、次按無限公司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得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 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其監察權之行使,準用第48條之規定。不執行業務之股東辦理前項事務,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規避、妨礙或拒絕不執行業務股東行使監察權者,代表公司之董事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48條、第109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監察人依公司法第218條第1項規定,本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殊無另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必要(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150號裁判意旨參照),故有限公司之不執行業務之股東本得獨立行使監察權,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甚至可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 五、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為相對人股東,且為相對人繼續6個月以上,持 有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等情,為相對人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61頁),並有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19頁),此節首堪認定。是以,本件聲請人確合於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得為相對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股東,合先敘明。 (二)聲請人主張本件有為相對人選派檢查人之必要,無非係以相 對人未造具表冊、112年度未分派盈餘、相對人拒絕聲請人查閱相關財產文件、帳簿、表冊、憑證及單據云云。惟查:⒈公司有盈餘時,是否即應分派股息及紅利,公司法並未設有強制規定,應屬公司自治及經營決策商業判斷之範疇,參以公司法第110條第1項及第228條規定,有限公司盈餘分派需先由董事造具表冊,方得經各股東「均」承認後始得辦理,顯非相對人必然辦理之事項。是聲請人未敘明相對人未分派盈餘有何違反法令或相對人公司章程,自難認本件有何選任檢查人之必要性。⒉依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記載,聲請人為非執行業務之股東,本得行使監察權,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聲請意旨所載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帳簿、表冊,是聲請人應先釋明,其行使監察權時,相對人有規避、阻止之行為;或聲請人行使上開監察權後,發現相對人可能有不法之行為,為蒐集不法證據與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蒐證,始認有依公司法第245條規定選派檢查人之必要。對此聲請人雖提出113年5月10日113年佑達字第0000000-0號函、113年5月22日113軒律字第1130522001號函、113年度6月5日113年度佑達字第0000000-0號函(本院卷第25至35、149至150頁),並主張相對人拒絕聲請人查閱,惟經檢視相對人係覆以無法全數提供、時間過短無法整備資料應另行約定期日,究非斷然拒絕或阻止聲請人行使監察權,聲請人亦於前揭函文中明確提及相對人提議雙方應先討論要查詢哪些項目、不查哪些項目,以節省後續查帳費用,況依相對人提出且為聲請人不爭執之兩造對話紀錄,兩造對於相對人之業務進行討論,相對人多次提出單據、報價單、損益表、扣繳憑單、對帳單、工程請款單(見本院卷第97、111、116、117、121、122、123頁)等文件,縱該等文件恐有缺漏或未盡詳實之處,客觀上難認聲請人有何不得行使其監察權之事實上障礙及困難,難認聲請人就其行使監察權時,相對人有規避、阻止之行為,盡釋明之責。⒊聲請人復主張依照相對人於對話紀錄提出之113年5月計算公司尚有盈餘(見本院卷第23頁),其後不及一月竟稱資不抵債云云,然依照該對話紀錄上載此乃大方向之概算,尚未核對細節,且聲請人亦未提出其他證據以為釋明,僅憑臆測即認定相對人有虛報公司財報及侵占應分派股東盈餘之虞,尚難憑此遽認有何選派檢查人檢查之必要性。再衡以相對人資本額為新臺幣200萬元,所營事業主要為設計、工程,股東共計2人,堪知相對人持股結構單純,非規模甚鉅、經營模式複雜之法人,則依其產業型態及對外交易情形,縱聲請人不具高度財經或會計專業知識,應仍得有效針對公司帳目及財產狀況進行核實,本件聲請人所提事證尚不足以認定本件有檢查必要性之存在,且聲請人所提諸多事由本得藉由行使監察權而得以明瞭,固本件選派檢查人之聲請,尚有未合。 六、綜上所述,聲請人未能檢附理由及相關事證,釋明選派檢查 人之必要性,核與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法定要件不符,且聲請人得依公司法第109條規定查閱相對人公司財產文件、帳簿、表冊而行使其監察權,故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陳筠諼 法 官 趙國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附表 編號 檢查事項 檢查文件 1 相對人之營運情形之原始憑證與記帳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財產清冊、契約文件、銀行交易往來明細及其他會議資料等資料 1.111年2月至112年12月止之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含報表附註); 2.111年2月至112年12月止國稅局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營業人銷售及稅額申報書; 3.111年2月至113年5月止財產目錄、序時帳簿、日記簿、總分類帳簿、明細分配帳簿; 4.111年2月至112年12月止股東可扣抵稅額表; 5.111年2月至113年5月止收入傳票、支出傳票、轉帳傳票; 6.111年2月至113年5月止員工勞健保投保資料、薪資扣繳憑單,及給付員工薪資之匯款單、轉帳證明或收據等付款原始憑證; 7.111年2月至113年5月止統一發票。 8.111年2月至113年5月止相對人所有對外之合約。 9.111年2月至113年5月止辦公室裝修之相關支出單據。 10.111年2月至113年5月止管銷之相關支出單據。 11.111年2月至113年5月止雜項開支之相關支出單據。 12.111年2月至113年5月止二八公司每個月對外債務還款之相關支出單據。 2 相對人歷年召開股東會即股利分派等資料,有無違反公司法或其他法令之情事 1.111年2月至113年5月止相對人所有往來銀行帳戶之存摺(及銀行印鑑)、往來明細或銀行對帳單; 2.111年2月至112年12月止歷年股東會議事錄; 3.111年2月至112年12月止歷年股利分派及實際匯款紀錄; 4.111年2月至113年5月歷年股東往來對象及內容明細; 5.其他檢查人依實際檢查情形,本諸其專業而請求交付之相關財務文件、帳簿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