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臨時董事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PDV-113-司-73-20241107-1
字號
司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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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第一體育基金會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顏惠真 共 同 代 理 人 楊貴森律師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第一體育基金會 關 係 人 卓利庭 曾玉英 黃德祺 陳雪菊 曾世澤 上 一 人 代 理 人 何乃隆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財團法人第一體育基金會臨時董事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選任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人為相對人臨時董事,期間以一 年為限。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相對人於民 國112年12月13日召開第12屆第9次董事會(下稱系爭董事會)改選董事,並審議113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表,然因系爭董事會前經主管機關即教育部認定召集程序不合法,不許可辦理法人變更登記及資料驗印,致使系爭董事會審議之上開工作計畫及預算表無法通過。其後,相對人第12屆董事長顏惠真於113年3月22日召集第12屆第9次董事會,並訂於同年4月3日上午10時許召開,開會通知前經聲請人顏惠真親自送達於其餘董事即關係人卓利庭、曾玉英、黃德祺、陳雪菊,然該等董事於開會當日均無故未到場或有到場但拒絕簽到,致該次董事會流會。其後,聲請人顏惠真再次召集第12屆第9次董事會,並訂於同年5月20日召開,惟該等董事仍未到場致董事會流會。是該等董事既無故不參加董事會,董事長亦不能行使職權,致相對人無法選出新任董事及董事長,並無法報送112年度工作報表、財務報表、財產清冊,以及補正113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表,致相對人有受損害之虞。為此,爰依財團法人法第47條第2項規定,並提出推薦人選名單,聲請選任5名臨時董事,以及指定1名臨時董事長等語。 二、關係人陳述意見略以: ㈠關係人卓利庭、曾玉英、陳雪菊:相對人已於112年12月13日 召開由有召集權之人即聲請人顏惠真召集之系爭董事會,而選任第13屆董事,並於同日召開第13屆第1次董事會選任新任董事長即關係人曾世澤。聲請人顏惠真於該日雖有抵達開會現場,但於開會前無故離開,經其餘董事等候15分鐘後,決議推舉關係人陳雪菊為代理主席,並完成上述新任董事之改選。其後,教育部雖以系爭董事會會議程序不合法,作出不受理法人變更登記及驗印之行政處分,然上開選任董事及推舉董事長之法律行為,一經開會完成即生效,不以教育部認可為生效要件。是聲請人聲請選任臨時董事,顯無理由等語。 ㈡關係人曾世澤:關係人曾世澤經系爭董事會選任為第13屆董 事,再經第13屆第1次董事會選任為董事長,故其方為相對人之合法代理人。又系爭董事會既由有召集權之人即聲請人顏惠真召集,而聲請人顏惠真於該日雖有抵達開會現場,但於開會前無故離開,經其餘董事等候15分鐘後,決議依會議規範第15條規定推舉關係人陳雪菊為代理主席,並完成上述新任董事之改選。其後,教育部雖以系爭董事會會議程序不合法,作出不受理法人變更登記及驗印之行政處分,然上開選任董事及推舉董事長之法律行為,一經開會完成即生效,不以教育部認可為生效要件。況依法人自治原則,上開決議既經第12屆4位董事無異議通過,足見具有實質之治理共識,不應拘泥形式上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可能稍有違反法令而過度干預。是聲請人聲請選任臨時董事,顯無理由。 三、按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財團 法人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董事,並指定其中一人為臨時董事長,代行董事會及董事長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財團法人之行為。前項代行董事會及董事長職權,以一年為限;必要時,臨時董事或臨時董事長得向法院聲請延長1次,延長期間最長為一年,財團法人法第47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揆諸該條立法理由:所稱董事會「不為行使職權」,指消極地不行使職權而言;所稱董事會「不能行使職權」,例如因董事死亡、辭職或當然解任,致董事會無法召開行使職權,或董事全體或大部分均遭法院假處分不能行使職權等情形。本項選任臨時董事及指定臨時董事長之規定,與非訟事件法第64條有關臨時董事選任程序之規定不同,本項為非訟事件法第64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又本項明定「代行」董事會及董事長之職權,則臨時董事及董事長係取代原全體董事及董事長之職權,且臨時董事及臨時董事長應適用財團法人法有關董事及董事長職權之規定,自不待言。至於法院指定臨時董事長之要件,應適用財團法人法第42條有關董事長資格之相關規定,由法院斟酌個案情形指定之。 四、經查: ㈠依相對人捐助章程第5條第1項規定:「本會董事會由董事5人組成」;第10條第1項第5款、第3項規定:「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㈤董事之選任及解任」、「前二項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見本院卷第79至81頁),另依財團法人法第45條規定,普通決議應經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然董事之選任及解任等重要事項,應以特別決議行之,即經全體董事3分之2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本件相對人現登記之董事有5人(即聲請人顏惠真及關係人卓利庭、曾玉英、黃德祺、陳雪菊),有法人登記證書、教育部書函、董事名冊為憑(見本院卷第27至29頁、第75頁),而系爭董事會係於112年12月5日寄發開會通知,並定於同年月13日召開,討論事項包含審議113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第12屆董事任期即將屆滿依章程規定擬改選董事等節,亦有開會通知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133頁),然系爭董事會經教育部認定召集程序不合法,不許可辦理法人變更登記及資料驗印,其後聲請人顏惠真依教育部之行政指導,分別於113年4月3日、同年5月20日召集董事會,均因其餘董事未出席而流會等節,有教育部113年6月25日臺教授體字第1130023831號書函、113年9月27日臺教授體字第1130036807號書函、董事會議簽到簿影本可稽(見本院卷第31至37頁、第251至252頁),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又本院徵詢主管機關即教育部之意見,經教育部函覆:相對人前經教育部輔導重新召開會議,復因第12屆董事長即聲請人顏惠真再次召集之會議,均礙於其他董事抵制不出席而流會,造成遲遲無法正常推動年度業務工作,已嚴重損及公益目的,為督促相對人儘速恢復董事會運作及執行業務工作,實有選任臨時董事之必要等語,有教育部前開113年9月27日書函為憑(見本院卷第251至252頁),足認相對人確有因董事即關係人卓利庭、曾玉英、黃德祺、陳雪菊不出席董事會,董事會未達法定最低出席人數,致無從決議之情事,實有選任臨時董事之必要,故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依前開規定選任臨時董事,自屬有據。 ㈡至關係人陳稱,系爭董事會經有召集權之人即聲請人顏惠真 召集,因顏惠真遲遲未返回會議現場,其餘董事乃推舉關係人陳雪菊為代理主席,並完成董事會改選之議案,又針對教育部不許可辦理選任第13屆董事變更登記之行政處分,相對人已提起行政訴訟,現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等語。惟按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程序處理,法院僅須形式上審查是否符合非訟事件程序上之要件,無需為實體上之審查,倘利害關係人對之有所爭執,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訴請法院為實體上之裁判,以謀解決,非訟事件法院不得於該非訟事件程序中為實體上之審查及裁判(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649號裁定意旨參照)。本院依聲請人、關係人與主管機關所提出之證據資料或意見後,認本件符合財團法人法第47條第2項選任臨時董事之要件,業如上述,至若關係人認相對人第13屆董事業經系爭董事會合法選任,第12屆董事任期已屆滿,自應另循民事訴訟程序以資解決。 ㈢再者,本院函請教育部就選任如附表所示之人擔任相對人臨 時董事表示意見,教育部函覆略以:檢視重新提出臨時董事5人名單及學經歷,業補正完竣,本部無意見等語,有教育部113年9月27日上開書函可考(見本院卷第251至252頁)。而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人經本院詢問,均有擔任相對人臨時董事之意願,並與聲請人顏惠真並無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且符合財團法人法第41條規定,董事總人數5分之1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等情,有民事陳述意見狀、民事陳報狀(二)可稽(見本院卷第119至第121頁、第221至225頁、第249頁、第253頁),爰依法選任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人為相對人之臨時董事,代行董事會之職權,期間以1年為限。 ㈣此外,聲請人顏惠真為相對人之第12屆董事,即其本為相對 人之現任董事,且迄今未曾辭任相對人之董事職務外,聲請人顏惠真並為相對人之現任董事長;果爾,其雖於本案選任相對人臨時董事案件中陳明願任相對人之臨時董事,惟其既無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之情,自仍為相對人董事,依法本可行使董事職權,即無再選任為相對人之臨時董事必要,是以聲請人聲請選任聲請人顏惠真為相對人之臨時董事,並指定聲請人顏惠真為臨時董事長,即屬無據,不應准許,附予敘明。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月姝 附表:臨時董事會董事組成員 編號 姓 名 職 稱 通訊地址 1 顏惠真 現任董事長 臺北市○○區○○路0號10樓 2 林子傑 臨時董事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3樓之1 3 林雅英 臨時董事 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之1 4 王子銘 臨時董事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12樓 5 楊貴森 臨時董事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5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