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PDV-113-國小抗-7-20241219-1
字號
國小抗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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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國小抗字第7號 抗 告 人 陳柏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灣運動彩券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國家 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0月7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國 小字第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經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抗告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命補正而以裁定駁回之,此觀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2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抗告準用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 ,經本院臺北簡易庭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人於113年10月30日收受該裁定,逾期迄今仍未繳納上開裁判費,有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黃珮如 法 官 黃靖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婉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