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PDV-113-國小抗-7-20250313-3
字號
國小抗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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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國小抗字第7號 異 議 人 陳柏舟 上列異議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本院113年度國小抗字第 7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但書提出異議者,應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8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聲明異議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明異議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異議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異議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19日之113年度國小抗 字第7號裁定聲明異議,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1月9日裁定命異議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114年1月17日送達異議人,惟異議人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異議人之聲明異議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熊志強 法 官 黃靖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