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PDV-113-國簡上-4-20250219-1

字號

國簡上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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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國簡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劉○○ 訴訟代理人 項慶文律師 被上訴人 國立政治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陳金粧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黃胤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3日 本院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國簡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於114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㈠按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對為刑事案件之當事人 或被害人,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項第4款、第2項所明定。查訴外人邱○○(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邱童)於民國00年0月間出生、訴外人即上訴人之子劉○○(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劉童)於000年0月間出生,現均為未滿18歲之少年,依前揭規定,本判決不得揭露足以識別邱童及劉童之身分資訊,且因上訴人為劉童之父、訴外人即邱童之父(下稱邱父)及邱童之母(下稱邱母),若於本判決記載其真實姓名等資料,亦有揭露劉童、邱童身分資訊之疑慮,故本判決將上開當事人、訴外人之姓名、住居所均予遮隱,合先敘明。  ㈡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 ,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63條之規定,此於簡易程序之上訴審程序準用之。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時,其上訴聲明原為: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前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嗣上訴人於本院114年1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將其上訴聲明更正如下: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核屬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非為訴之變更,揆諸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略以:上訴人前為被上訴人之音樂老師, 為從事教學之公務人員。事發時,上訴人係邱童的五、六年級就讀班級之音樂、聽覺藝術課老師,2人為師生關係。另劉童於107年8月間亦進入被上訴人學校就讀,上訴人即委請邱童在校内照顧劉童作息。然因上訴人不滿邱童於照顧劉童時偶有疏失,自107年9月起,對邱童為如附表所示行為(下合稱系爭侵權行為),致邱童罹患創傷後壓力症(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下稱PTSD),合併解離、轉化症狀、焦慮及身心症狀,侵害邱童之身體權、健康權情節重大,造成邱童及邱父、邱母身心上莫大痛苦,符合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及第2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被上訴人因上訴人於任教時,對邱童所為系爭侵權行為,與邱童及邱父、邱母達成國賠協議,由被上訴人給付其等新臺幣(下同)40萬元並已如數給付。為此,爰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3項規定向上訴人求償等語,並聲明: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40萬元,及自112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為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被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上訴人於原審暨上訴主張:上訴人未對邱童為如附表所示之 侵權行為。邱童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合併解離、轉化症狀、焦慮及身心症狀之成因,上訴人僅為其中之一。若因上訴人不經意之行為或言語,而遭邱童視為壓力源,非上訴人有意為之,亦非表示上訴人有對邱童為系爭侵權行為。邱父對邱童管教很嚴厲,邱童罹患創傷後壓力症與其無關。上訴人對邱童並無任何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行為,縱使邱童將上訴人視為壓力源之一,亦係邱童個人主觀感受。被上訴人不得依國賠法第2條第3項規定,向上訴人請求給付。退步言,倘鈞院認為上訴人應償還40萬元,請參以國賠會審議公務賠償責任時,應參酌上訴人主觀上並無故意或重大過失之可歸責性;對損害之發生無預見可能及防止可能性;目前無業因刑事定讞,將入監執行;家中仍有高齡雙親及一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扶養;上訴人教學認真並無違反任何義務,且上訴人根本並無傷害邱童的動機等節酌減金額等語。 三、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 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本件被上訴人起訴請求之基礎事實,即上訴人於本院刑事庭 109年度訴字第957號妨害幼童發育罪(下稱系爭刑案)所涉之侵權行為事實。上訴人系爭刑案前經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訴字第957號刑事判決處上訴人有期徒刑4年6月,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訴字4779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113年9月25日駁回其上訴而確定。 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 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因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而生之國家賠償責任,係採國家代位責任,亦即國家雖然對於被害人直接負賠償責任,但該賠償責任本質上乃是公務員個人賠償責任之替代。次按判決書內應記載之理由,如第二審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與第一審判決相同者,得引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上訴人固於第一、二審程序中,始終爭執其未對邱童為系爭侵權行為、無故意或重大過失不法侵害邱童行為、其所為與邱童罹患創傷後壓力症無因果關係云云。然查,上訴人身為公務員,進行教學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利用其與邱童間師生關係,故意對邱童為系爭侵權行為,不法侵害邱童身體權、健康權,致邱童罹患創傷後壓力症,且其所為與邱童所受身心疾患有相當因果關係,符合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之要件,因認被上訴人對上訴人得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3項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40萬元及遲延利息洵屬有據等節,業經原判決論述綦詳,本院此部分意見與原判決相同,爰依上開規定予以援用,不再贅述。  ㈡本院另補充如下:上訴人固以其主觀上無可歸責性、對損害 之發生無預見可能及防止可能性、僅係邱童罹患創傷後壓力症成因之一、家中尚有待扶養親屬等情為由,請求酌減賠償金額等語,然依上說明,上訴人對邱童有故意侵權行為,其依法本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且邱童、邱父、邱母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1,011萬4,323元(含醫療費用、交通費用及精神慰撫金),嗣與被上訴人達成協議,由被上訴人給付其等40萬元並已如數給付等情,有國家賠償請求書、國家賠償協議書及協商紀錄在等件案足憑(見原審卷第93至117頁)。復參以邱童、邱父、邱母就同一侵權行為事實所受損害,另行訴請上訴人賠償事件,前經本院以111年度重訴字第1154號判決上訴人應分別給付邱童477萬8,062元、邱父及邱母各100萬元及遲延利息,該判決並已將被上訴人賠償邱童之40萬元扣除,亦無使上訴人就同一侵權事實重複給付之情,亦有上開判決在卷可參(見原審卷二第29至50頁)。準此,上訴人上開辯解即無理由,不足憑採。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40萬元,及 自112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之判決,核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經審酌後,核與本件結論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贅述。至上訴 人復請求命被上訴人提出歷次國家賠償會議紀錄,以確認被上訴人是否在未認定其有對邱童為故意或過失行為下即達成上開協議乙節,參諸上訴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確有故意不法侵害邱童權利之行為,業經本院認定如上,則被上訴人因其違法侵權行為即應對人民負國家賠償責任,且被上訴人亦對受損害人履行賠償義務完畢,自得對上訴人求償,故上訴人上開聲請,無足影響本件裁判之結果,並無調查必要,併予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楊承翰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戴 寧 附表: 編號 學期 時間(民國) 行為態樣 1 邱童五年級上學期 107年9月至10月間某日放學後 辱罵邱童:「照顧我兒子都是你的責任,你知道劉童有多麻煩嗎?你實在是太不應該了,我對你太失望了」。 2 107年9月至10月間某日放學後 質問邱童:「為何你要告訴你爸媽」,並用力打邱童巴掌3至5下,邱童跌倒在地後,接續以鼓棒用力抽打邱童小腿骨3至4下、生殖器至少2下。 3 107年9月至10月間某日放學後 打邱童巴掌,及以鼓棒抽打邱童之生殖器、小腿骨數下。 4 107年9月至10月間某日放學後 打邱童巴掌,及以鼓棒抽打邱童之生殖器、小腿骨數下。 5 107年10月9日放學後 打邱童數個巴掌,及以鼓棒抽打邱童之生殖器、小腿骨數下。 6 107年9月至10月間某日放學後 打邱童巴掌,並以鼓棒抽打邱童之生殖器、小腿骨。 7 107年11月至12月間週一下午3時10分許或週三上午11時10分許音樂課下課後(約2至4次) 打邱童巴掌,並徒手或以鼓棒抽打邱童後腦杓、小腿骨、生殖器、太陽穴及鼻樑,並對邱童辱罵:「你爸是笨蛋,你媽是傻瓜,才會生出你這個廢物、爛人、白癡」。 8 邱童五年級下學期 108年3月園遊會前某日音樂課下課後 打邱童巴掌,並徒手或以鼓棒抽打邱童後腦杓、小腿骨、生殖器、太陽穴及鼻樑,邊打邊罵:「照顧劉童是你的責任,為什麼不來照顧劉童」、「你不是團員,都不來練團,不負責任」。 9 108年3月園遊會後至4月間某日 打邱童巴掌,並毆打邱童後腦杓、太陽穴、鼻樑,並以鼓棒抽打邱童手部骨折打鋼釘處、小腿骨、敲打生殖器至破皮,並對邱童罵稱:「為什麼不來照顧劉童?照顧他明明都是你的責任,而且你為何要跟你媽媽講我罵你,你實在太不應該了,我對你非常失望」,最後亦勒著邱童領子恫稱「如果你把這件事說出去就完蛋了」。 10 邱童六年級上學期 108年9月3日早自習時 於邱童六年級上學期開學後第2天開學早自習時,將邱童叫到音樂教室內,對邱童恫稱「你要是敢把這些事情說出去,你就完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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