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PDV-113-國-17-20241217-2
字號
國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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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國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飛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3,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0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家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