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PDV-113-國-26-20241219-2
字號
國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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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國字第26號 上 訴 人 顏佳郁 訴訟代理人 楊忠憲律師 被 上訴人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微 訴訟代理人 劉承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國字第26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起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66萬02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扣除 已繳納之6720元部分,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50元,其上訴部 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6萬02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90 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亦即上訴人應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55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萬0905元,逾期即駁 回其訴或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