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PDV-113-國-40-20241223-3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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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國字第40號 上 訴 人 楊忠群 李權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間因本院113年度國字 第40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萬5,4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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