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PDV-113-國-47-2024120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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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國字第47號 原 告 錢大渭 被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被 告 中央銀行 法定代理人 楊金龍 被 告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4日裁 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1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 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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