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PDV-113-執事聲-257-20241217-2
字號
執事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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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257號 抗 告 人 方貞九(原姓名:方麗珍)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113年度執事 聲字第25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再為抗告者 ,亦同;抗告,除本編別有規定外,準用第3編第1章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第 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就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所為異議駁回之裁定 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與前揭法定應記載之程式不符。爰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元, 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顧仁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