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PDV-113-執事聲-278-20241030-3
字號
執事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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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278號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279號 抗 告 人 即 債務人 楊蔚娜 楊蔚俍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5日本院113年度執事聲字第278、27 9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 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宛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