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0-18
案號
TPDV-113-執事聲-376-20241018-2
字號
執事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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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376號 抗 告 人 趙素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新光行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 ,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9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 ,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