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PDV-113-執事聲-379-20241128-1
字號
執事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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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379號 異 議 人 洪真美(原名洪秀菊) 相 對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陳奕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之聲明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應由董瑞斌為相對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 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8條亦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雷仲達,嗣於民國113年8月26日變更為董瑞斌,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頁資料在卷可稽,兩造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董瑞斌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朱俶伶